春秋戰國政社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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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的歷史特點

  春秋歷史因魯史《春秋》而得名,ヾ從周平王東遷始,下限按郭沫若說,依《史記·六國年表》的始年,界標定在周元王元年(西元前475)。平王東遷後,又稱東周,包括春秋戰國兩段歷史。

  以前有人把這段歷史歸納爲三點:第一,王室衰微,周天子權力下移第二,大國爭霸,先後出現所謂“春秋五霸”(一說:齊桓公、晉文公、宋襄公、秦穆公、楚莊王。另一說:齊桓公、晉文公、楚莊王、吳王闔閭、越王勾踐)第三,“蠻夷戎狄”等少數民族深入中原,與中原諸國經常發生衝突。這種歸納大致能反映春秋政治形勢的一個側面。   

  ヾ魯史《春秋》始於穩西元年(西元前722),絕筆於哀公14(西元前481)

   (選自詹子慶《先秦史》遼寧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春秋戰國史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李則鳴

  本文論證了以下三個問題:一、春秋時期諸侯國改革的性質,認爲這些改革無一例外地都是在維護舊制度前提下所作的改良,主要目的是調整貴族與平民之間的關係,加強對平民與奴隸的統治;二、春秋戰國時期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途徑問題,本文對史學界流行的“兩種途徑論”,即自上而下的改革與自下而上的革命兩條道路的論點提出異議,認爲無論三晉田齊或秦楚燕都是走的同一條革命道路,只是表現形式和成敗不一而己;三、戰國時期地主階級內部的階層分化與鬥爭,這是本文首次提出的一個頗有探討價值的問題,認爲最早一批代表封建地主階段掌權的是由奴隸主貴族階級舊陣容中分化出來的“封建化貴族”,隨著土地買賣和私營工商業、高利貸的興起,從社會底層分化出來了一個地主階級的新階層,他們的代表提出了“等賦”、“尚賢”、“仁政”等口號,要求實行權利的再分配,爲秦國統一中國,奠定了新的社會基礎。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古代社會發生空前劇變的重要歷史時期。這一劇變究竟屬於何種性質,這是史學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我認爲:從社會基本矛盾的變化和階段鬥爭的規律來看,從歷史的前後比較來看,它無疑是從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的過渡。本文即在此種歷史分期說的基礎上,提出幾個問題,試作初步探討。

  

一、春秋時期諸侯國改革的性質問題

  

  春秋時期,在奴隸制社會危機日益加深的過程中,一些諸侯國的統治者,爲了兼併、爭霸、圖存,先後進行了社會改革。如齊管仲的改革,晉“作爰田’,“作州兵”,魯之“初銳畝”,“作丘甲”,鄭子産,楚子木的改革以及鄭鑄刑書,晉鑄刑鼎等。這些改革的內容,由於史籍記載極其簡略,後來的經學家即已不甚了然而聚頌紛紜,近人亦不乏臆測,殊難令人愜意。我們試用普遍聯繫的觀點加以考察,作階級的和歷史的分析,略可索知其基本特點:

  (一)這些改革,無一例外都是在維護舊政權、舊的生產關係、舊的社會制度和統治秩序的前提下,迫於形勢,變換統治策略,把鬥爭中出現的某些新的社會因素強行納入舊的軌道,爲鞏固舊政權服務,其屬於奴隸主貴族階級所作的社會改良的性質是顯而易見的。如井田制是商周奴隸制賴以生存的主要基礎,春秋各國改革並未觸動這一基礎,如管仲爲了使“井田疇均”,“民不移”,“不憾(感)”,採取了“相地而衰征”1的新辦法,。即改變以往單純按占地數量的固定貢賦制,根據井地的好壞負擔貢賦,凋整貴族階級內部和貴族與平民之間的關係,鞏固奴隸主貴族階級的統治。後來、楚國亦有相似的改革,可相互印證:“楚A掩爲司馬,(令尹)子本使庀(洽)賦,數甲兵。甲午,A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牧隰臬,井衍沃,量人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盾之數。既成,以援子木”2。平民是商周奴隸制國家武裝力量的基石,他們從奴隸制國家那堣彌o土地3,負擔軍賦兵役,軍賦中包括馬,故有養馬的芻牧之地,平民保留著宗族血緣關係,故有宗族公共墓地4,田獵是貴族娛樂的方式,也是練兵的形式,因此,獵場、牧地、井田的劃分均屬司馬職掌。“量人修賦”就是按平民的井田、芻牧等實際收人負擔軍賦。在近人著作中,有把“相地而衰征”。“量入修賦”說成“打破了井田制的限制”、或“突破了舊的田制和軍制的框框”,恐不免失之爲臆斷。比楚子木改革晚五年的鄭子産,“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5,也很顯然是維護舊的田制和等級統治秩序的改良措施。可是,近人著作中也有把“廬井有伍”解釋爲“承認個體農民的合法性”,把“有章”、“有服”解釋爲“限制舊貴族勢力,使之不能越制”。其實,“五人爲伍”本是古代的軍事編制,《周禮》記載的“六鄉”平民即是按“五人爲伍”編制的,與甲骨文所見相符。平民使用的土地是由國家按井田制的規定授予的,我們聯繫相隔五年之後,子産“作丘賦”,則“廬井有伍”,指的正是整頓平民的田制與軍制,與後來的民戶編制是性質不同的兩回事。

  歷史上新舊剝削制度的交替,新的生產關係、新的階級是在舊社會的母胎媯o育生長起來的,可是新的剝削制度的建立則是在新的剝削階級取得政權以後的事。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爲:春秋時期魯國的“初稅畝”是“正式宣佈廢除井田制”,是“地主制度的正式成立”。“初稅畝”是魯宣公十五年頒佈的,而代表魯國地主階級勢力的季氏卻是在魯襄公十一年和魯昭公五年通過“三分公室”、“四分公室”之後才完成政權轉移的。這豈不是說:在地主階級奪權之前約半個世紀,地主階級的制度就已經正式成立了,這在理論上是一個極大的混亂,而對史料的解釋也是值得商榷的。《左傳》說:“初稅畝,非禮也,穀出不過籍”;《公羊傳》說:“始履畝而稅”;《谷梁傳》說:“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爲已悉矣”。公田本來就是要納貢賦的,私田本來是無稅的,現在除公田照樣納貢賦外,又加上私田也要按畝收稅了,也就是穀出過了“籍”,故曰;“非禮”。字埵瘨﹛A哪里有蹤[能說明“初稅畝”意味著“廢除了井田制”,“成立了地主制度”!

  春秋時期的改革中,還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就是子産作刑書與晉鑄刑鼎的性質問題。《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記載:晉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爲刑書,孔子發表了反對意見,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爲國”,法律不能公佈,正說明剝削階級的法律不過是社會上的少數人反對絕大多數人的陰謀,但刑書的性質決不取決於它的形式,而取決於它的內容。據孔子說;“宣子(范宣子)之刑,夷之搜也”。夷搜在文公六年,《春秋左傳》雲:晉搜子夷,謀立軍帥,開初使狐射姑將中軍,趙盾爲佐,後趙氏之党陽處父改搜于董,易以趙盾將中軍,狐射姑爲佐。“宣子於是乎始爲國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理)獄刑,董(督)逋逃,由(用)質要(券契),治舊汙,本秩禮,續常職,出滯淹,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爲常法”。此即所謂夷搜之法,從內容看,顯然是維護奴隸主貴族階級利益,鎮壓奴隸平民反抗之法。因夷搜之中和夷搜以後,晉國貴族內部圍繞著謀帥、立君發生了爭權奪利的鬥爭,所以孔子說:夷搜之法是“晉國之亂制”。又據蔡史墨說:晉鑄刑鼎是“中行寅爲下卿而幹上令,擅作刑器,以爲國法,是法奸也”。當然於禮不合,難怪孔子反對。同類的事情早在鄭國發生過,《左傳》昭公六年記載,鄭人鑄刑書,晉國一個叫叔向的貴族寫信給鄭國的執政子産,表示反對,理由是“民知有辟(法),則不忌於上”,“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未,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並警告子産說: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子産夏書說:“吾以救世也”,鄭國刑書的內容如何?已無從考知,但子産救的到底是哪個階級的世?他自己卻作了坦率的回答,《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鄭子産有疾,謂子大叔曰:我死,子必爲政。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押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疾數月而卒。大叔爲政,不忍猛而寬。鄭國多盜,取人於萑苻之澤,大叔悔之,曰:吾早從夫子,不及此!興徒兵以攻萑苻之盜,盡殺之,盜少止。”欺騙與鎮壓相輔而行,這正是反動階級對待人民慣用的統治策略,深知其妙用的子産,其“救世”之階級實質,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這些改革始終圍繞著一個主要內容,即調整貴族與平民之間的關係,加強對平民的控制,欺騙、利用平民來加強軍事統治和掠奪。如齊管仲“參(三)其國而伍(五)其鄙”,“作內政而寄軍令”6的“國”與“鄙”分治的辦法,就是《周禮》所載西周鄉遂制度的沿襲與擴充,西周把王城及四郊劃分爲“國”,其中四郊設“六鄉”,國內的居民統稱“國人”,又把四郊以外劃分爲“野”,野設“六遂”,“六遂”居民稱“野人”。“國”、“野”居民都世守其業,不得遷移雜處。諸侯國如魯即有“三鄉三遂”7。齊之“國”、“鄙”劃分即相當於西周時的“國”、“野”劃分或魯之“三鄉三遂”。可是管仲時,土、農、工、商“四民”已遷移雜處了,管仲加以整頓,恢復舊的統治秩序,同時擴充“國”中的軍事編制,“制國以爲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土鄉十五”,並從“鄙”中選拔“秀民”爲士,加強軍事骨幹力量。近人著作中有說管仲在“鄙”中選拔“秀民”爲土,是“給少數庶人(按指奴隸)以上升的機會”。此說是以野鄙之民爲“種族奴隸”這個前提立論的。據《周禮》所載,鄉。遂之民有同有異,同者如:均按井田制授田,均有徒役義務與“三年大比”,“興賢者,能者”之制8。於此可見,從鄙中選擇“秀民”爲土,並非管仲新創,乃是舊傳統的因襲。所異者如:“鄉”之民戶按宗族鄉黨編制,複有“五人爲伍”的軍旅組織,“遂”爲鄰里民戶編制而無按人的軍事組織;疑“鄉”爲與王室或公室有宗族血緣關係的甲士集居地,是常備兵,故有常設軍旅組織,他們是“食田”而非“食力”的下層貴族或上層平民,而居“遂”的野鄙之民,則是自食其力的下層平民,因其只任臨時徵發的“徒兵”,故無常設軍事組識,但他們確是有家室、私財、權利和義務的公民身份。至於種族奴隸論者所依據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懷性九宗”、“職官五正”,不但不是奴隸,且爲所在諸侯國所倚重的貴族或國人,如“殷民六族”是由大宗族長“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去,“法則周公”、“職事于魯”的,並在魯國設立了“亳社”,陽虎作亂時,“盟國人於亳社”9,此“國人”無疑是“殷民六族”的苗裔。衛之“殷民七族”亦受到衛國統治者的垂青10,晉之“懷性九宗”、“職官五正”,更是勢能立君“世爲晉強家”的顯貴11,即遷洛的殷頑,亦能“宅爾宅”,“畋爾田”,且能“迪簡在王庭”,“有服在大僚”12。據《周禮》所載,六遂之中有貴族的埰地,居民成份當然是複雜的,不作具體分析,簡單地把國野區分混爲階級分野,是違反歷史事實的。

《左傳》僖公十五年載:晉惠公被秦國俘虜後,卻乞“朝國人而以君命賞,且告之曰:孤雖歸,辱社稷矣,其蔔貳圍(立太子圉爲君)’,憔珥,晉於是作爰田”,古代注家對“爰田”有不同的解釋,此處當是以君命把土地賞給國人,而作爰田的目的,即爲了“作州兵也“呂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優,惠之至也。將若君何?慾瞗G何爲而可?對曰:征繕以輔孺子,(使)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撒﹛]悅),晉於是乎作州兵”。“五黨爲州”,“州”是平民所居“鄉”中的一級組織,作爰田接著作州兵,是爲了緩和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擴充兵力。

  頻繁的兼併戰爭與貴族之間的內訌,國人所受的剝削和壓迫日益加重,促使他們貧困化和革命化,失去了土地,負了債,生活沒有保障,常與奴隸聯合舉行暴動,殺國君、卿大夫,驅逐國君卿大夫的事,史不絕書。貴族們便常用小恩小惠對他們進行欺騙、利用。此類事不勝枚舉,僅舉幾例。《左傳》文公十四年載:齊公子商人爲謀弑君篡立,“驟施于國而多聚土,盡其家,貸於公有司繼之”;《左傳》文公十六年載:“宋公子鮑禮于國人,宋饑,竭其粟而貸之”,結果弑昭公而立;《左傳》成公十八年:“晉悼公即位於朝,始命爲官,施捨,已責,逮鰥寡,振廢滯,匡乏困,救災患,禁淫慝,薄賦斂,宥罪戾,節器用,時用民,……所以複霸”。春秋時期,國人顯得特別活躍,舉足輕重,爲諸侯卿大夫所特別重視,是因爲它是奴隸制國家的武裝力量,是奴隸主貴族階級賴以維護統治的支柱。

  我們從春秋時期各諸侯國改革的客觀內容的初步考察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封建政權建立之前,奴隸主貴族階級政權所施行的改革措施,是在維護舊的基礎、舊的統治秩序的前提下進行的社會改良,這些改良在客觀上不能不曲折地反映某些新的社會因素的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這些因素的滋長,但從其主觀願望來說,與其說承認了它的存在,毋寧說企圖扼殺它,把它引人舊軌道,納入舊秩序,爲維持舊政權服務,這才是改良的根本目的。

二、春秋戰國時期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過渡的途徑問題

  春秋戰國時期,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過渡是通過什炯~徑完成的?有一種流行的看法認爲:戰國七國中,三晉田齊是採取自下而上的革命手段實現的,而楚秦燕則是採取自上而下的改革完成的。我認爲這種說法前一半是對的,後一半則在理論上和史實上均有值得商榷之處。列寧說:“一切革命的根本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13。列寧說的“一切革命”,當然包括由奴隸制社會到封建制社會的革命。事實上,秦楚燕的情況也不例外,秦國早在獻公時即已通過武裝鬥爭奪得了政權,並運用新政權進行了初步的改革,據《呂氏春秋·當賞》及《史記·秦本記》記載:西元前385年,秦國發生了一次劇烈的武裝奪權鬥爭,那時做秦君的叫出子,是個小孩,由他母親“小主夫人”依靠奄宦掌政,於是“群賢不說自匿,百姓兀怨非上”。在階級矛盾十分尖銳的形勢下,逃亡在魏國的公子連便乘機回秦,由邊塞守將迎入小主夫人大駭,派兵抗禦,中途兵變迎來了公子連,包圍了出子和小主夫人,小主夫人自殺,出子被殺,公子連做了秦君,是爲獻公。他一上臺就廢除奴隸制的殉葬制度(止從死),七年“初行爲市”,承認私商的合法地位。十年“爲戶籍相伍”,用什伍編制個體小農,這些都是封建性質的改革。秦獻公的改革實踐就有力地證明了那次奪權的性質,由於秦獻公運用新政權進行了初步改革,秦國開始強大起來。據《史記·楚世家》說:楚宣王六年,“周天子賀獻公,秦始複強”,可證秦之強大亦非自商勒變法始。獻公死後,他的兒子孝公繼位,任用商稱變法。非常明顯,商秧變法是秦國革命的繼續,是在地主階級新政權主持下施行的進一步改革。如果說是“自上”,那是地主階級新政權之上,非奴隸主貴族階級舊政權之上。燕楚的情況,留下的記載很少,僅散見於諸子之言論,但從留下的片段記載來看,楚燕的改革也是在地主階級的政治代表掌握了實權的前提下進行。如西元前318年,燕王噲“禪讓”相國子之這件事,純是穿著古裝扮演的一幕鬧劇。據《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及《戰國策》記載:“禪讓”之前,子之已“貴重主斷”,由於“奪褫之資在子之”,於是“諸侯之士徒皆私門之黨了,“岩穴之士徒皆私門之舍人”了,當時的子之已成爲燕國革命勢力聚集的中心,形式上是子之之党勸說燕王噲把三百石以上官吏的任免權交給子之,實際上是用實力逼的。故韓非子說:燕王噲“奪於之子,而天下筆之”,原因就在於不知“人臣有五奸”15。正因爲是“奪”的,不是“禪”的,故以太子平和將軍市被爲首發動了武裝叛亂。“構難數月,死者數萬人”,經過一場劇烈的鬥爭才平定,這就完全撕掉了“禪讓”的帳紗,現出了階級鬥爭的真面貌。後來由於齊國的干涉,子之失敗了,繼位的燕昭王“卑身厚幣以招賢者”,“樂毅自魏往,鄒衍自齊往,劇辛自趙往,士爭趨燕”,“二十八年,燕國殷富”,與秦楚三晉合謀大敗齊國。

  關於楚國的情況,留下的記載就更少了,然而楚悼王任用吳起變法的性質卻是比較清楚的,楚悼王的父親聲王是被“盜”殺掉了的16,由此可見當時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吳起鑒於楚國當時“大臣太重,封君太重”,認爲他們“上逼主而下虐民”是“貧國弱兵之道”,對此採取了堅決的措施,其中除“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17之外,更“令貴人往實廣虛之地”,剝奪了他們的政治經濟特權。這些“貴人”“皆甚苦之”,悼王一死,他們就乘機反撲回來,發動叛亂,射死了吳起18。吳起單身由魏到楚,之所以能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保護封建地主階級的所有制,剝奪奴隸主貴族階級的經濟特權和政治特權。如果沒有革命勢力的支援,如果沒有掌握國家實權,僅憑悼王一人的信任,那是根本不可思議的事情。列寧說:“每個馬克思主義者都知道,雖然個別人可以從一個階級自由地轉到另一個階級,但階級是各不相同的”19。我們固然已無法瞭解楚悼王是如何從舊貴族陣營中分化出來的,但他的客觀實踐告訴了我們:他和吳起一起是作爲新興勢力的政治代表登上這個新的歷史舞臺的,吳起的改革是自新政權之“上”,而非舊政權之“上”。楚秦燕也好,三晉田齊也好,走的是同一條革命的道路,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揭示的社會革命的普遍規律,所不同的只是有的成功了,有的失敗了,有的進行得徹底些,有的則頗不徹底。戰國七國變法中,秦國商鞅變法是比較徹底、成效最大的。

  在春秋戰國時期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中,還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即所謂“陳氏厚施”,這個問題是當時齊國貴族晏嬰提出來的。這種現象不獨齊國有,其他諸侯國也常出現,於是有人把它歸結爲春秋時期私家用減輕剝削的辦法爭取人民、戰勝公室的普遍規律。但是我覺得:如果把陳氏那種小鬥進、大鬥出的辦法解釋爲減輕勞動人民的剝削,那就會遇到一個不可索解的常識問題,即如果小鬥進、大鬥出是陳氏與一般勞動人民的經常的經濟關係(據說:“陳氏世從其施”),那洛L不但無可剝削,還老是賠本。人們自然會問:陳氏的糧食到底從何而來?春秋戰國時期,象陳氏那樣收買人心的辦法,的確比較普遍,他們到底向誰厚施?收買什洶H心?這倒是值得弄清楚的問題。我在前節已談到春秋時期,奴隸主貴族階級的改良主要爭取國人的支援,不論是公室還是私家,普遍使用小恩小惠欺騙、利用國人作爲鬥爭的工具,這種鬥爭策略也被新興勢力所繼承,用來壯大自己,分化、瓦解公室的武裝力量。如晉國的封建化貴族把公室蠶食得“戎馬不駕,卿無軍行,公乘無人,卒列無長”20,魯國以季氏爲首的三家,最後乾脆用“作中軍”、“舍中軍”的形式,把公室的武裝力量(國人)給瓜分了21。楚國的白公勝也用“大鬥斛以出,輕斤兩以內(納)22的辦法收買楚國國人。可見“厚施”並非出於什炸膜腄A更不是什炭蹍揚擃d的“仁政”,而僅僅是一種鬥爭的策略。這種策略所以爲人們普遍採用,是由於當時國人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國人是公室武裝力量的組成者,是國家政權的支柱;同時春秋戰國時期國人的地位已極不穩定,日益分化、日益貧困化與革命化,所以常用施捨來收買國人,當私家富於公室時,這個武器就成爲私家戰勝公室的法寶。

  

三、戰國時期地主階級內部的階層分化與鬥爭

  春秋末期至戰國初期,地主階級在各國取得了統治權力之後,即正式進入了封建社會。當時代表地主階級掌權的是由奴隸主貴族階級舊陣營中分化出來的,我們且稱之爲封建化貴族,如晉之韓、趙、魏,魯之季氏、孟氏、叔孫氏,齊之諸田等,他們在推翻奴隸主貴族階級的統治和掌權後所作的某些社會改革方面都起了積極的、革命的作用,但他們有著先天的局限性,同舊制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一關於封建化貴族及其統治的特點,是一個值得專門研究的問題,這婺敓@初步探索。

  封建化貴族在經濟政治上的特點是以食俸祿的官僚與食租稅的封君相結合的體制,世代壟斷了統治權,世代享有經濟的和政治的特權。墨子說:“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貴,皆王公大人骨肉之親,無故(功)富貴面目美好者也”23,又說:“今王公大人之爲政則反此,政以爲便譬,宗於(族)父兄故舊,以爲左右,置以爲正長”24。齊國的田襄子在控制了齊國政權之後,即“使其兄弟宗人盡爲齊都邑大夫”25。又如“陳仲子,齊之世家也,兄(陳)戴蓋(邑)祿萬鍾26,荀子說他們“先祖當(儻)賢,子孫必顯,行雖如桀紂,列從必尊”27,足見戰國時雖然廢除了奴隸制的世卿世祿制,可是由於“先祖當(儻)賢,子孫必顯”,封建化貴族實際上世代當權,世代處於貴族特權地位。

  封建化貴族在經濟剝削上的特點是以封建剝削爲基礎,同奴隸制殘餘相結合的方式。關於以封建剝削爲基礎這一點,文獻記載較多、較明確,而奴隸制殘餘表現在什泵a方?它如何與封建剝削相結合?則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我認爲:從戰國時期封建化貴族剝削統治的特點來看,奴隸制殘餘的表現主要不在於生産或生活領域內使用多少奴婢方面,而在幹他們把封建生産方式同奴隸制的某些剝削手段相結合無限制地榨取個體農民。奴隸制剝削方法的特點是:“在盡可能最短的期間內,盡可能從人身動産榨取最大量的努力”28。戰國時期的封建化貴族不是把直接生産者直接轉變爲奴隸,而是利用封建的剝削形式,如“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使用奴隸制的剝削方法和手段,對封建個體農民進行苛征厚斂,盡可能從封建個體農民身上榨取最大量的勞動,使農民實際上處於奴隸般的困境,這種情況從當時反映地主階級下層或小生産者上層利益和要求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的言論中,可以得到非常清楚的瞭解。如墨子說:“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則民勞而不傷,收其常正(征),以其租稅,則民費而不病,民所苦者非此也,苦於厚作斂于百姓”,又說:“今天下爲政者,其所以寡人之道多,在使民勞,其籍斂厚,民財不足,凍餓死者不可勝數也”,荀子也指出;“今之世而不然。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苛關市之征以難其事”。孟子看到當時的農民“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的悲慘處境,不禁義憤填膺地指責當時“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饑色,野有餓莩,此率獸而食人也”。

  上述這些當時的見證人所言清楚地告訴了我們:封建化貴族不是簡單地利用奴隸制殘餘作爲封建剝削的補充,而是把它們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對勞動人民進行殘酷的榨取。因此農民階級反奴隸制殘餘的鬥爭在客觀內容上是與反封建結合在一起的。荀子說:“王公則病不足于上,庶人則凍餒於下,於是焉桀紂群居,而盜賊擊奪以危上矣”。

  隨著土地買賣和私營工商業高利貸的出現和發展,在封建化貴族之下,從社會基層分化出來了一個地主階級的新階層,這個階層是在歷史的前進運動中出現的,它同舊制度的聯繫較少,它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發展都受到封建化貴族的限制和排擠。因此,隨著他們的力量日益壯大,便日益滋長著對封建化貴族壟斷經濟政治特權的不滿,越來越強烈地要求實行權利的再分配。當時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鑒於封建化貴族在經濟上實行無限度地榨取,使社會主産遭到破壞,地主經濟凝滯不前,於是日益強烈地要求實行社會改革。並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改革方案,“等賦”、“尚賢”等有代表性的要求,打著“仁政”、“裕民”旗號,強烈要求改革的孟子和荀子的思想,即反映了這個新興階層的利益和要求。他們提出的改革方案,特別是帶有濃厚的托古色彩的孟軻的主張,不一定都適合客觀實際,但他們對當時弊政的揭露、抨擊是切中要害的,他們主張改革是符合歷史發展的客觀要求和趨勢的。

  隨著階級鬥爭的發展,東方六國貴族腐朽虛弱的本質暴露得越來越具體,如《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載:“楚雖有富大之名,而實空虛;其卒雖多,然而輕走易北。不能堅戰”。一些有遠見、主張革新的政治家,不論是儒家還是法家,都對東方六國喪失了信心,而寄希望于方興未艾的秦國。儒家大師荀子入秦,見到秦國的新氣象讚不絕口,並認爲秦國的勝利不是偶然的,“非幸也,數也,是所見也”。他的學生法家李斯鑒於“楚王不足事,而六國皆弱,無可爲建功者”跑到秦國,幫助秦始皇完成了統一事業。秦國經過商鞅變法和秦王政的繼續革新之後,封建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漸趨完備,地主階級統治的基礎比東方六國遠爲廣闊,秦國的勝利真乃“非幸也,數(理)也”。

  以上提出的幾個問題,“無論在理論概括或對史料的解釋方面,史學界都存在著較大的乃至根本性的分歧,爲了求得教益,略抒管見,以就正于方家。

  

  (《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6期)

 

 

                                        

                                          最近更新:2008年12月22日。如有任何意見,可電郵給陳志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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