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初封建
周初封建 春秋戰國政社變動 春秋戰國學術思想 秦漢統治政策 兩漢戚宦 北朝漢胡融和 東晉南朝士族寒族 六朝江南開發 隋唐治世 安史之亂與唐衰亡 唐代經濟中心南移 宋元中央集權 明清君主集權 清初民族政策

 

首頁
向上

 

西周初年分封諸侯

  《史記·周本紀》載武王滅商以後,“追思光聖王,乃褒封神農之後于焦,黃帝之後于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于陳,人禹之後於杞”。這類“褒封”的著眼點在於興滅國、繼絕世。說武王此舉是在實施分封制,毋寧說它只是一種招徠天下諸侯的姿態。戎馬倥傯之中,武王所注目的是滅商的大業和政局的穩定,並沒有真正把分封諸侯提到議事日程上來。《逸周書·度邑》載武王滅商以後曾經夜個能寐,所擔心的是“維天建殷,厥征天民名三百六十大。弗顧亦不賓滅,用戾於今”,考慮如何對待殷商遺留勢力。史載表明,武王所走的仍然是商工朝的老路子。商代社會結構的特點是以商王朝爲核心的方同聯盟佔有顯著地位,它使儘量多的方國、部落聚集在商王朝的旗幟之下。武王封神農、黃帝、堯、舜、禹之後,義封紂子武庚祿父“以續殷祀”(《史記·殷本紀》),也是以方同聯盟領袖的形象出現的。周初的政體、祭儀甚至曆法都一仍殷商舊制,這是周文化對於殷商文比的繼承,也爲穩定時局所需要。我們前面所提到的武王的那些分封,並不屬於周代所特有的分封制度的範圍,而是殷商舊制的延續。

  需要研究的是《史記·周本紀》所載武王的另外幾次“分封”:“封尚父于營丘,曰齊。封弟周公旦於曲阜,曰魯。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鮮于管,弟叔度于蔡。”太史公稱這些爲“封功臣謀士”。管叔、蔡叔的受封並沒有舉行授民授疆土的儀式,而是命其率軍駐守,所以不久即發動反對周公的叛亂。《史記·管蔡世家》所載“封叔振鋒于曹,封叔武于成,封叔處於霍”,其性質疑皆與管、蔡之封相同。另外,齊、魯的立國不當在武王之時。武王時曲阜爲奄地,營丘爲蒲姑之地,奄和蒲姑均爲參與三監之亂的東方諸侯國,在周公東征平叛之前,齊、魯在此立國絕無可能。《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定公四年皆謂魯之封在周公成王之時,與《史記》之說不同,就周初形勢而言,應爲《左傳》是,而《史記》非。《左傳》僖公四年載“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實征之,以夾輔周室。’賜我先君履,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所謂“召康公,即召公奭,他這段話應爲分封齊國的時候所言。《史記·燕世家》雲“其在成王時,召公爲三公”。由此看來召公奭受王命而封齊,即當在其列入三公之時,這也就說明齊之封必在周公攝政或成王之時。《詩經·悶宮》:“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于魯。”此爲成王對周公之語,“元子”指伯禽,是魯之封必在成王時。燕國之稱在z銘均作匽,論者或以爲燕之初封在今河南偃師,周公平叛以後召公子才遷封經營北方。說當近是。近年發掘的偃師商城原爲商的毫都,召公封此地當即偃毫,召公子赴今北京一帶立國,將偃毫名稱帶去,所以後來周人謂“燕毫”爲其“北土”(《左傳》昭公九年)。武王封召公于偃(燕)、義爲讓其駐于殷之毫都,亦和管、蔡受封性質相同。武王滅商以後僅二年就染病死去,所以,周王朝在武王時期並沒有真正實行分封制度。

  分封制度的真正實施,是在周公東征平叛並營建成周以後。《尚書大傳》有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的說法,分封制度或許就是周公所制之“禮”的一個組成部分。《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載周大夫富辰語,謂: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

  定公四年載衛國太祝子魚語,謂: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蕃屏周。故

  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爲睦。

  周代的分封制實際上是自周公成王開始的。直到厲宣時期仍有分封。周代所封諸侯國的數目不詳,《呂氏春秋·觀世》謂“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國八百余”,《荀子·儒效》謂“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謂“兄弟之國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周代所分封的主要諸侯國,見於《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所載的文王子輩的諸侯國有:

。武王滅商後,命叔鮮駐于管,爲三監之一。周公東征,殺管叔。《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述周公所封文王子輩諸侯國,“管”列其首,蓋周公曾封管叔子輩。管在今河南鄭州。

。周公東征,以車七乘、徒七十人將蔡叔流放(見《左傳》定公四年),後任其子蔡仲名胡者爲魯卿士,複封之于蔡。初在今河南上蔡,後遷于新蔡,又遷於州來(今安徽鳳台)。《尚書》逸篇有《蔡仲之命》,爲封蔡之命辭,《左傳》定公四年“王曰:胡!無若爾考之違王命也”,即爲《蔡仲之命》堛漱憟y。

。周公之弟叔武被封于成。周原甲骨有“宬叔”。1975年在陝西岐山董家村發現有《成伯孫父鬲》,疑郕本封于周王畿之內。後遷於今山東鄆城一帶。

。周公之弟叔處所封國,在今山西霍縣西南。傳世z器有《霍鼎》、《霍姬匜》。

。周公子伯禽所封。據《左傳》定公四年所載,封賜之物有旌旗、玉器、弓矢、服物、典策、z器,此外有土地和殷民六族,以及祝、宗、卜、史等官吏。記載封賜的誥辭稱爲《伯禽》。魯在今山東曲阜,此地多出土西周時代魯國青銅器,可與史載印證。因魯尊周公爲始祖,所以列魯爲“文之昭”的行列。

。周公弟叔封所封國。叔封初被封于康,爲畿內國,故又稱康叔紂。周公東征以後,封康叔爲衛君,居河、淇間地,衛都在今河南淇縣。據《左傳》定公四年記載,封賜給康叔的有車、旌旗、鍾和殷民七族,劃定了其受封區域。《尚書·康誥》即封康叔時周公對他的誥辭。衛國之封在周公當政時期。

。文王子毛叔鄭所封國。毛叔鄭曾隨武王伐紂(見《逸周書·克殷》),成王時器《班簋》媞晲爲“毛伯”,《尚書·顧命》媞晲爲“毛公”。宣王時器《毛公鼎》的“毛公”爲王朝卿士,應是毛叔鄭後人。《毛公鼎》出自陝西扶風,則毛初當爲畿內封國,東周時蓋遷至今河南宜陽。

。武王同母兄弟十人,季載最少、周公封之于冉,即聃。其封地或謂在今河南開封,或謂在今湖北荊門東南。聃季曾被周公任命爲周之司空(見《左傳》定公四年),蓋未就封。

。初封者爲文王之於。《左傳》桓公二年杜注:“濟陰城武縣東南有北部城。”地在今山東成武縣東南。

。相傳爲義王子雍伯所封,相傳其地在今河南修武武縣西。

。周公弟叔振鐸所封國,在今山東定陶。

。受封者爲文王子錯叔繡,在今山東滕縣。《春秋經》隱公七年有滕侯,蓋爲其後。

。文王子畢公高所封國,在今陝西咸陽西北。其後裔畢萬被晉獻公封于魏,爲現魏國之祖。

。受封者爲文王子,在今河南濟源西北。

。受封者爲文王子,在今陝西戶縣東。相傳在周成王時酆侯以酗酒被黜。

。受封者爲文王子,在今山西臨猗西南,《詩經·下泉》“四國有王,郇伯勞之”,此郇伯當爲其後。傳世銅器郵作筍,有《伯筍父鼎》、《伯筍父盨》等。

  屬於武王子輩的有:

。周武王第二子邘叔所封國,疑即康王時器大、小《盂鼎》之盂,兩鼎皆出陝西郿縣,故邘當爲畿內之國。康王曾命盂協助榮管理周王朝的政治、軍事,盂還兩次討伐鬼方,多有俘獲,可見其爲王室重臣。另外,文王時曾伐邘,此邘在今河南沁陽,或許與邘叔有些關聯。

。成王弟叔虞所封國。初被封于唐(今山西翼城縣西),稱唐叔虞。叔虞子燮徙居,因其南臨晉水,故改稱晉。

。相傳爲武王第四子所封國,在今河南平頂山市陽鎮。傳世和出土的應國銅器有《應公鼎》、《應侯鍾》、《應侯簋》、《應監甗》等。

。受封者爲武王子,其地或謂在今陝西韓城,或謂在今河北固安。

  屬於周公子輩的有:

。受封者爲周公子。地在今河南輝縣西南。《詩序》謂《詩經》的《板》、《瞻卬》、《召旻》皆爲凡伯所作,此凡伯當即周公子受封于凡者的後代。

。或謂爲周公第三子伯齡所封國,在今河南固始縣東北。

。相傳爲周公第四于所封國,在今河北邢臺。。邢在z銘中作“井。”《井侯簋》謂“作周公z”。即邢侯爲紀念周公而作z器,足證邢爲周公之後。

。受封者爲周公子,地在今山東金鄉縣茅鄉。春秋後期邾大夫茅成子居此(見《左傳》哀公七年),當爲其後裔。

。受封者爲周公子。或謂其地在今河南延津具北。

。相傳爲周公第五子所封國,在今河南中牟。春秋中期的鄭大大祭仲,蓋爲其後。

  以上這些諸侯國皆爲文王、武王或周公的子弟,封國地望多在今關中地區和今黃河中下游一帶,這是當時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也是周王朝統治的核心地區。所謂“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在這些諸侯國的分封上表現得最明顯。此外的姬姓國還有芮、息、隨、賈、沈、密、鄭、部、虢、滑、原、樊等。它們的分封應當延續了很長時間,並不都在周初,例如鄭國之封就已晚至宣王二十二年。

  對於原有的許多方國、部落,只要其擁戴周王朝的統治,周王朝便承認其存在,並加以分封。如,姜姓的厲、呂、申、向、許、萊;嬀姓的陳;贏姓的江、黃、紀、莒、葛、梁;偃姓的蓼、六、貳、軫、舒;姒姓的鄫、越;子姓的宋;風姓的任、宿、須句、顓臾;曹姓的邾、鄒;曼姓的鄧;允姓的都;祁姓的杜等。子姓的宋國是周公最初分封的重要國家之一,封宋的目的是爲了穩固周王朝對於殷遺民的統治。異姓諸侯國堻旼蒚悚漪O齊國。周公東征平叛以後,曾派召公奭冊命太公望,“五侯九伯,女實征之,以夾輔周室”。齊都營丘(今山東臨淄),“太公勸其女功,極技巧,通魚鹽”(《史記·貨殖列傳》),使其成爲東方大國,確實起到了“夾輔周室”的作用。除了齊國之外,對後世有頗大影響的異姓諸侯國還有羋姓的楚國。雖然早在周文王時楚先祖鬻熊就“子事文王”(《史記·楚世家》),但正式的分封卻是在成王之時。成王“封熊繹于楚蠻,封以子男之田,姓羋氏,居丹陽”(同上),在今河南淅川縣,一說今湖北秭歸縣東。其後。楚的勢力迅速發展,以致使周昭王“南征而不復”(《左傳》僖公四年),成爲南方的強大勢力。

  分封制度可以說是與周王朝相始終的,然而以周公、成王、康王時期最爲集中。進入西周中期以後分封制度所磞赤漪F治格局已經形成。在中原和周邊區域的廣袤土地上,姬姓和異姓的諸侯國交錯並列。宣王時期的太史史伯曾經這樣概述東都成周附近的情況:

  當成周者,南有荊蠻、申、呂、應、鄧、陳、蔡、隨、

  唐;北有衛、燕、狄、鮮虞、潞、洛、泉、徐、蒲;西

  有虞、虢、晉、隗、霍、楊、魏、芮;東有齊、魯、曹、

  宋、滕、薛、鄒、莒;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則皆蠻荊戎狄之人也。(《國語·鄭語》)

  這個分佈情況表明,成周東西以姬姓諸國爲主,其南北則異姓諸國居多。

  在我同古代政治結構的形成發展和演變中,分封制是連結方國聯盟制和君主郡縣制的關鍵。

  商代是實行方國聯盟制的典型時期。以商王朝爲核心的方國聯盟對於商代政治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商王朝末期雖然王權有所發展,但方國聯盟這一基本政治格局並未改變。諸方國、部落雖然對商王朝有一定貢納,然而基本上是獨立的,它們對於商王朝並沒有多少依附。這些方國部落的向背對商王朝有極大影響。所謂文王時“三分天下有其二”(《論語·泰伯》),並非佔有了天下三分之二的土地,而是指多數諸侯國投向周的陣營。殷周興亡,這是最主要的原因。武王時期,興滅繼絕,試圖走殷商老路,靠天下諸侯的擁護實現周王朝的統治。然而武王死後,三監和東方諸國即發動大規模的叛亂。這個事實表明商代以來的聯盟制已經不能適應周初的形勢發展,周公制禮,不再循規蹈距,而是開創了分鐘諸侯的新局面。

  春秋時周大夫富辰說:“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二叔”指管叔、蔡叔,爲周公的同母兄弟,正在所謂的“親戚”之列。假若武王已經封建了二叔,那洸P公何以要懲戒二叔的教訓而“封建親戚”呢?富辰的話證明武王並沒有行封建之制,所以才有管蔡之亂。周公才因此總結教訓而“封建親戚”。這堛疑鶬鉿b於“封建”。封建諸侯的詳細情況見於z銘者有康王時器《宜侯矢簋》:

  惟四月辰在丁未,王省武王、成王伐商圖,遂省東或(國)圖。王卜于宜口土南。王令虞侯矢曰:〔遷め侯於宜。錫〔〕鬯一卣、商瓚一口,彤弓一,彤矢百,旅弓十,旅矢千。錫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三十又五,〔厥〕……百又四十。錫在宜王人〔十〕又七堙C錫奠七伯,厥〔廬〕〔千〕又五十夫。錫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宜侯大揚王休,作虞公父丁尊z。

  銘文義謂,康王在四月丁未這天閱看武王、成王伐商圖,又看了東國的地圖,深感有必要加強對東方的統治,於是通過占卜決定在宜地建立封國。康王命虞侯名矢者遷國於宜,並厚予賞賜。賞賜的重點是民憬M土地兩項。銘所載“厥川三百”,郭沫若先生認爲川就是甽,同畎。唐蘭先生認爲川“應指山下肥沃的土地”,“三百”之後可能是“田”字。李學勤先生認爲‘川即河流,有三百餘條,足見這片土地水道縱橫,正合于蘇南的自然風貌”。簋銘“在宜王人十又七堙芋A李學勤先生認爲“堙豆Y邑堙A指王人的居邑組織,郭、唐兩先生則釋爲生,讀爲姓,並舉《左傳》定公四年的“懷姓九宗”爲證。按,“王人”當即王族的普通民慼A皆姬姓,不當稱‘十又七姓”,故當以李說爲是。另外,古代文獻關於封建諸侯情況的記載,以《左傳》定公四年最詳,其中記魯國始封情況雲:

  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夏後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旅——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職事于魯,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z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小昊之虛。

  賞賜雖然多種多樣,但其中最主要者仍爲民憬M土地兩項,亦即“土田陪敦”和“殷民六族”。“土田陪敦”和《詩經·悶宮》“乃命魯公,俾侯於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以及《琱生簋》“止公僕庸士田”所述相近。陪、附、仆音近通假;敦爲庸字形訛。附庸之義,或謂如《孟子·萬章》下“不能五十堙A不達于天子,附于諸侯曰附庸”之說,指小貴族;或謂指附著于土田的民慼C按,周代分封,土地和民憎漍筐疆C,井且更爲重視民慼Az銘和文獻均記有所封賞的民憚熔茈堙A故此附庸不當指民慼A更不可能是小貴族。郭沫若說附庸指“周圍附有墉垣之上田”。此說較勝。“附庸土田”即封田。此處的封爲附庸的合音。甲骨文有封字,表示作上壟爲疆界。《左傳》襄王三十年:“田有封洫”。杜注;“封,疆也。”“土田陪敦”、“附庸土田”等即“封畛土略”,指經過墾殖整理後的有封疆的田地。和封魯相類似的有《左傳》定公四年所記封康叔于衛的情況,其中除了賜予“殷民七族”和許多器物以外,還詳細劃定了受封的地域和在王畿及其它地區的封邑:“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競。取于有閻之上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在封康叔的儀式上,“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可見“授土”、“授民”二者確爲分封的首要內容。此外,作爲分封信物的是命圭。《周禮·玉人》:“命圭九寸。”鄭注:“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覲執焉,居則守之。”《國語·吳語》:’“命圭有命,固曰吳伯”。可見吳國初封時曾受有命圭。《史記·晉世家》:“成王與叔虞戲,削桐葉爲珪以與叔虞,曰:以此封若。”這堜珨〞滲^即命圭,文獻中或稱之爲介圭(即大圭)。成王“削桐葉”之事或出自小說家言而不盡可信,然分封叔虞時有命珪,則還是可信的。康王繼位的儀式上,“太保承介圭,(《以尚書·顧命》),是爲王權的一種象證。宣王分封申伯,“錫爾介圭,以作爾寶”(《詩經·崧高》),韓侯朝覲之時,“以其介圭”(《詩經·韓奕》)而行禮,如果說授民授疆土是周王朝在經濟上對諸侯的主要賜予,那活A授予命圭則是從政治上對諸侯的任命,其作用和後世的符璽相似。

  通過“封建”所形成的諸侯國具有兩個方面的特徵。首先,大部分諸侯國,特別是姬姓諸國,是經過周王朝的冊封所建立的新的國家。它和夏商以來舊的諸侯國不同,其建立和鞏固不僅與周王朝息息相關,並且和周王朝有主從關係。這跟夏商時代的方國、部落聯盟堙A諸侯國和夏商王朝之間基本上處於平等的聯合狀態的情況不可同日而語。其次,這些諸侯國有自己的國君、官吏、土地和疆域,對於周王朝來說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質。這和後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堣丰★鵀a方靠郡縣制直接管轄的情況,也不可同日而語。分封制是周初統治者在政治體制方面的一項創舉,它的實施是繼聯盟制以後加強中央與地方關係所必不可少的步驟。

  周王朝分封諸侯並非無償的單方面的奉送,而有其深刻用義在焉。賞賜和受封都是主從關係的體現。春秋時期,周景王說王室對於諸侯,“有勳而不廢,有績而載,奉之以土田,撫之以z器,旌之以車服,明之以文章,子孫不忘,所謂福也”(《左傳》昭公十五年),如果忘記了,那就是數典忘祖而被視爲非禮。周天子到諸侯國視察,稱爲巡狩,“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養老尊賢,俊傑在位,則有慶,慶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蕪,遺老失賢,掊克在位,則有讓”(《孟子·告子》下)。周天子可以召見天下諸侯,所謂“成有歧陽之蒐,康有酆宮之朝,穆有塗山之會”(《左傳》昭公四年),皆爲其事。周天子征取貢賦,即春秋時子産所說“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左傳》昭公十三年)。諸侯對周天子有各種義務,他們朝見天子稱爲“述職”(《孟子·告子》下),一般是春秋兩次“受職于王”(《國語·周語》上),或謂諸侯“五年之間四聘于王”(《國語·魯語》注引賈待中語),也有說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的,大概在不同的時期朝見的次數和時間有所變化。按照《國語·魯語》的說法,諸侯國的軍隊要聽命于周天子,即“元侯作師,卿率之,以承天子”,形成“上能征下,下無奸”的局面。諸侯討伐戎狄,要向周天子獻俘,“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于王,王以警於夷”(《左傳》莊公三十一年)。周天子和諸侯間的主從關係已經超出了夏商時代那樣聯盟的範疇。王國維在《殷國制度論》中曾談到“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的情況,並進而指出,“周初亦然。於《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踐奄,滅國數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魯、衛、晉、齊四國,又以王室至親爲東方大藩,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複諸侯之長,而爲諸侯之君”(《觀堂集林》卷十)。他敏銳地注意到了在分封制度下“天子之尊”的飛躍發展,這是很正確的,儘管同天子與諸侯之間的君臣關係跟秦漢以降的君主郡縣制下的君臣關係尚有相當差距。但無論如何,分封制畢竟前所未有地強化了中央與諸侯國的關係,它在政治制度的發展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春秋時期,周襄王曾說:“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里以爲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備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餘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寧宇,以順及天地,無逢其災害,先王豈有賴焉”(《國語·周語》中)。他正確地說明了周王朝封建諸侯的情況,但將周天子的分封說成是完全利人而不利己的措施,卻未免有些偏頗。

  西周初年,諸侯國的範圍是比較小的,孟子講“周寶班爵祿”的情況時說,“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堙A子男五十堙芋]《孟子·萬章》)。然而,後來許多諸侯國卻迅速發展起來。這固然是諸國各自努力的結果,但也與分封諸侯時周王朝採取了正確的政策有關。《左傳》定公四年述分封魯、衛兩國的情況以後說,“皆ㄔH商政,疆以周索”。杜注:“皆,魯、衛也。ㄐA開也。居殷故地,因其風俗,開用其政。疆理土地以周法。索,法也。”分封魯、衛時的誥命之辭稱爲《伯禽》、《康誥》。前者亡佚,後者存于《尚書》,可從中窺見“商政”“周索”的內容。《康誥》說:“紹聞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義民。”“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應保殷民。”“汝陳時臬事,罰蔽殷z,用其義刑義殺。”這些都是周公對康叔的誥誡,中心意思是要利用殷代先哲聖王的經驗採取殷代的合理刑罰,以安定殷民。魯、衛本殷商舊地,強調在這些地區貫徹商代以來的合理的統治措施,顯然是正確的做法。在分封晉國時,誥誡唐叔“ㄔH夏政”(《左傳》定公四年),即用夏的舊法處理政事,這是因爲晉南地區爲夏人居地的緣故。無論“ㄔH商政”或“夏政”,都是因地制宜的明智之舉。可是這些做法卻有一個大的範圍界限,那就是“疆以周索”。“疆”有界限之義,“周索”即周法。“疆以周索”意指新分封的諸侯國不管借用“商政”或是“夏政”的經驗,都不能逾越周法的範圍。總之,周王朝在實施分封制度時既貫徹維護周王朝統治這一總的原則,又採取因地制宜的變通措施。例如,西周初年對飲酒有很嚴格的限制,周公就說過要將酗酒者“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但又採取變通辦法,“惟殷之迪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惟姑教之有斯明享”(《尚書·酒誥》)。這是康叔封衛時所受的誥誡之一,周王朝政策的靈和性於此。見一斑。周王朝的分封措施對於推動各諸侯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發展,對於各族的融合,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諸侯們在各諸侯圖亦仿效周王朝,採取類似措施,形成了不同層次的貴族等級,爲周王朝的統治奠定了基礎。

  

  (選自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會變遷》,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最近更新:2008年12月22日。如有任何意見,可電郵給陳志華老師

                                          中國歷史科主頁